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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監單位之風險控管:
責任準備金:3.8兆美金。
壽險安定基金:6仟億美金。

臺灣保監單位之風險控管:
產險安定基金:20億台幣。
壽險安定基金:50億台幣。

下面的部份我想說明一下國際保單。

以美國為例子,由美國境內保險公司之國際部門(約有20多加公司有國際部門),
經由美國財政部核准及州政府核准,
NAIC(美國保險官監理委員會)認證通過之有效保單。

美國以外之各國公民都可以購買並受美國法律保障,
只有美國公民、加拿大公民不得購買。

美國國際保單持有人及被保險人與保單受益人的保險權益均受美國法律保障。

底下我們再來比較看一下美國/台灣保險監管單位的風險控管。

 台灣

 美國

  金管會保險局               

 州政府保險局+NAIC

 產險安定基金:20億台幣
壽險安定基金:135億台幣

 壽險儲蓄金:4.5兆美金
壽險安定基金:6000億美金

 國外再保、中央存保
提存準備金

 1.再保險
2.聯保制

 台灣保險法破產規定
依照保險法149-2款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倒閉由其他公司接手,接手公司可以要求客戶降低保額或是增加保費。
如果保險安定基金進場,消費者每件壽險理賠由安定基金支付上限300萬台幣,現金價值部分賠償上限為3萬台幣。

美國保險法破產規定
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財務虧損,應由管轄之該州政府保險局直接管理,並以再保及聯保模式由該州所有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以保護權益直到概括承受之保險公司完成認購為止,消費者權益完全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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